导读:
对于刑事案件会见需要特别注意的事情包含除去律师,别的人不能进行会见,不可以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合禁止的各种信息等。刑事案件是无需缴纳诉讼成本的。
1、对于刑事案件会见什么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刑事案件会见需要注意的地方有:
1.预防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2.不可以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绝不可以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
3.不可以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合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
4.不可以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含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需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准时安排会见,至迟不能超越四十八小时。
2、刑事案件诉讼成本由哪个承担
刑事案件无需诉讼成本,刑事案件司法过程实质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所以刑事案件无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无需交纳诉讼成本。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需要,它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紧密相连,是指导大家达成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价值目的的要紧保证。
刑事案件
3、刑事案件不起诉的条件
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不觉得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根据刑法告诉才处置的犯罪,没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不觉得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根据刑法告诉才处置的犯罪,没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引使用方法条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需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准时安排会见,至迟不能超越四十八小时。风险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公告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好了解案件有关状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察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