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厂操作机器时不慎导致,需要赔偿原本是在情理之中,但因为起诉不当却败了诉。日前,河南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家住巩义市米河镇双楼村的女工李某,2003年7月份从外地打工回来后,同村人张某多次打电话需要其到他们的耐火厂工作。李某于2003年7月21日到张某厂里上班,并被分配到轧力机上从事机器操作。
2003年8月1日,李某在操作机器时被下滑的锤头轧伤左手。后经诊断为左手挤压伤,2--5掌骨开放性骨折,故需要张某赔偿各项成本共计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觉得,李某在耐火厂里从事轧力机工作时轧伤左手,与张某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为不可以证明张某在该耐火厂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李某对被告并无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