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到机关的转业干部薪资待遇
(一)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职务薪资根据本人原军队职务(技术等级)薪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对应职务的薪资档次(达到或超越半个档差的套入上一档次,低于半个档差的套入下一档次)。套入后的职务薪资档次最多低于机关同等条件职员的4个档次,超越部分不予保留。凡低于机关对应职务最低职务薪资档次的,均套入最低职务薪资档次;达到或超越机关对应职务最高职务薪资档次的,均套入最高职务薪资档次,高出部分不予保留。其级别薪资依据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和军龄(含曾在地方工作的时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基础薪资和工龄薪资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军队转业干部初次确定级别后,自1993年十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经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并达到上一级别工作年限的,可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规定晋升级别,但最高不能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