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格式条约讲解规则
当事人双方对格式条约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就需要对格式条约进行适当的讲解,以平衡双方利益。格式条约具备为了重复用、单方事先拟定、他们未参与协商等特征,相对于一般合同条约有其特殊性。本条针对格式条约的特征,对格式条约规定了专门的讲解规则。一是根据一般理解予以讲解规则。格式条约是为了重复用而拟定的,因此对格式条约也应当根据一般理解予以讲解,既不根据提供格式条约一方的理解予以讲解,也不根据个别的相他们的理解予以讲解,而是根据可能订立该格式条约的普通人的理解予以讲解,这对保护相他们的利益是公平的。二是不利讲解规则。对格式条约有两种以上讲解的,应当怎么样处置?格式条约提供方总是处于优势地位,相他们不可以实质参与格式条约内容的拟定与磋商,没办法对格式条约内容施加影响,因此在对格式条约内容有两种以上讲解时,有必要给予相他们倾斜性的保护,即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约一方的讲解。
(二)关于格式条约与非格式条约不同的处置
合同既有格式条约,也有非格式条约的,非格式条约优先采信规则已经成为国际上常见使用的规则。格式条约由单方拟定并提供给相他们用、相他们未实质参与其协商,不可以充分体现相他们的真实意愿。而非格式条约是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与格式条约相比,更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优先使用非格式条约更符合民法上的自愿原则,对当事人也更为公平。据此,本条规定,格式条约和非格式条约不同的,应当使用非格式条约。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