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 债权债务 >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怎么样倡导权利?

www.brtlw.com 2025-09-11 债权债务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怎么样倡导权利?江苏溧阳市人民法院宣判如此一块案件。涂某与汤某于2021年以发薪资和购买材料为名,向原告杨某借款合计3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年利息15%。后汤某于2022年过世,己不可以按时归还借款,原告杨某转而向其继承人及涂某倡导归还欠款。汤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明确表示舍弃遗产继承的权利。

法院裁判:涂某与汤某作为一同借款人,负有一同归还原告杨某借款的义务,但因汤某现已死亡,原告作为债权人起诉汤某的继承人,请求其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江苏溧阳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虽然汤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明确表示舍弃遗产继承的权利,但仍实质控制、管理汤某的部分遗产,仍应作为遗产的管理人,以债务人的遗产清偿债务。

法官提醒:民事审判实践中,继承人舍弃遗产继承权以避免承担债务清偿义务的状况较为多见。因为现行规范下遗产的接收处置体系未臻健全,更应秉持保护合法债权的原则,依据案件具体状况对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加以认定。对于虽然舍弃继承权但仍实质占有、控制遗产的继承人,应将它认定为实质管理人,需要其在所管理遗产的范围内帮助清偿债务。若遗产确无人掌管,也应追加有关职能部门或集体组织参与诉讼,尽量将合法债权纳入依法审判和实行的司法程序中,以达成法律成效和社会成效的统一。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Tags:

债权债务热点
债权债务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