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怎么样倡导权利?江苏溧阳市人民法院宣判如此一块案件。涂某与汤某于2021年以发薪资和购买材料为名,向原告杨某借款合计3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年利息15%。后汤某于2022年过世,己不可以按时归还借款,原告杨某转而向其继承人及涂某倡导归还欠款。汤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明确表示舍弃遗产继承的权利。
法院裁判:涂某与汤某作为一同借款人,负有一同归还原告杨某借款的义务,但因汤某现已死亡,原告作为债权人起诉汤某的继承人,请求其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江苏溧阳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虽然汤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明确表示舍弃遗产继承的权利,但仍实质控制、管理汤某的部分遗产,仍应作为遗产的管理人,以债务人的遗产清偿债务。
法官提醒:民事审判实践中,继承人舍弃遗产继承权以避免承担债务清偿义务的状况较为多见。因为现行规范下遗产的接收处置体系未臻健全,更应秉持保护合法债权的原则,依据案件具体状况对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加以认定。对于虽然舍弃继承权但仍实质占有、控制遗产的继承人,应将它认定为实质管理人,需要其在所管理遗产的范围内帮助清偿债务。若遗产确无人掌管,也应追加有关职能部门或集体组织参与诉讼,尽量将合法债权纳入依法审判和实行的司法程序中,以达成法律成效和社会成效的统一。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